2012-11-15 09:10
1.杨慧琴北苑街道柳二村37-3-0-114137-5101号(2012)金义行初字第122号
以上土地注销依照人民法院的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并依据《土地注销办法》和《浙江省土地注销实施细则》的规则,经审核,现将予以办理注销注销(原土地运用证废止)。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期满后报义乌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注销。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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