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无法找到,不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俞 苗 ( 身 份 证 号 :421181198609290837)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证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3年11月下旬起,在与同行业人员用QQ进行交流时,经他人口头允诺给予酬金后,数次泄露英特来光电的研发成果。后被该公司发觉,并向我局举报,当事人实际未获得酬金。 当事人在与英特来光电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向同行业人员泄露该公司研发成果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你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虞航天 电话:0579-85324715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陈 朝 明 ( 身 份 证 :330124197003040716),本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01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罚款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之后你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你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代收“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银行地址:各代收银行义乌市各网点,账户: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8020009049041677)缴纳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罚款。 联系人:傅笑笑 金兴 电话:0579-85282501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GMT+8, 2025-7-22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