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号召,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义乌市公安消防大队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和“集中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活动,制定出台了《消防监督“十七”不准》刚性制度,现向社会公布,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不准拒绝推诿群众有关消防业务的咨询或违规受理项目。 二、不准私怨公报、私设门槛,擅自扩大前置条件。 三、不准违反“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原则。 四、不准泄露项目信息。 五、不准超期办理行政许可项目。 六、不准扩大见证取样范围,违规监督抽样。 七、不准送达非制式法律文书。 八、不准对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文字修改、说明和标记。 九、不准违反“双人执法”原则。 十、不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刁难群众、冷硬横推。 十一、不准无故不受案、超期办案、违规撤案。 十二、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量罚不一。 十三、不准避重就轻,更改违法事实。 十四、不准向社会单位和个人收取慰问费、赞助费。 十五、不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接受吃请。 十六、不准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 十七、不准推荐介绍业务、产品或入股干扰执法公正。 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停职检查,并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领导,实行连带责任追究。 举报电话:省消防总队:0571-85392333 市消防支队:0579-82191021 市消防大队:0579-85420302 举报邮箱:200996119@qq.com 义乌市公安消防大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GMT+8, 2025-7-22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