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关于编制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启动首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申报认定工作。 据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所指的社会组织,是在我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 《意见》明确申报资格认定的条件,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缴纳税收、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1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条件;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取消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及时从目录中删除并进行公布。社会组织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能再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两年期满后重新申报的,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有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可在8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申报(申报材料可在民政局网站下载)。 |
GMT+8, 2025-7-22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