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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每人每月423元

2017-11-29 10:33

摘要: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下发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规定了个人缴费的标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及相关政策的衔接。 ...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下发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规定了个人缴费的标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及相关政策的衔接。

  据市社保处工作人员介绍,原先我市执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在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00元,待遇为每人每月200元,而新执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则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低档标准调整,2017年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为每人每月423元。

  同时,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低档缴费标准的2.2倍确定。根据《关于公布2017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2017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低档缴费标准为11280元,2017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则为24820元。今后随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按2.2倍比例同步调整。

  据了解,新老政策在个人缴费标准上的差额可以选择补缴,补缴后的次月享受新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补缴的,按原待遇标准享受。

  至于已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的,凡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纳的费用高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费标准的,超过部分予以退还,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纳的费用低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费标准的,低于部分补足差额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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