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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通报9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2018-4-26 09:40

摘要: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如此。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 ...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如此。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近日,市纪委、市监委向全市通报了近年来查处的9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陈红斌(保留副科级待遇)醉酒驾驶案。2017年9月22日零时许,陈红斌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7年12月,市纪委、监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二、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苏溪运管所副所长杨厉腾(副主任科员)醉酒驾驶案。2017年1月9日20时许,杨厉腾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前往东阳,被东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4月,市纪委、监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陈金武(主任科员)醉酒驾驶案。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陈金武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6月,市执法局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7年3月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四、苏溪镇干部陈林建(副主任科员)醉酒驾驶案。2017年4月7日凌晨1时许,陈林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2017年9月市政府开除其公职,2017年12月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五、义亭镇干部江荣高(主任科员)醉酒驾驶案。2017年3月3日18时许,江荣高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上佛线王阡村路段时,与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有董某妻子饶某、女儿董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董某等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7年5月,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7月,市政府开除其公职。

  六、市水务局退休干部童元能醉酒驾驶案。2017年3月14日16时许,童元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江东中路鸡鸣山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2017年7月,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降低退休待遇。

  七、市市场发展集团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词林菜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吴福洪醉酒驾驶案。2016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吴福洪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7年7月,市场发展集团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7年8月免去其词林菜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并给予降职处理。

  八、江东街道下湾村党员吴建平醉酒驾驶案。2017年1月16日22时许,吴建平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2mg/100ml。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2017年12月,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九、北苑街道建设社区居委会委员赵坚醉酒驾驶案。2017年7月6日20时许,赵坚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7年9月,北苑街道党工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通报要求,全市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关于党员干部远离“酒局”“牌局”规定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严防出现“破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落实好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查处酒驾背后违反“两局”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要强化“一案双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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