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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

2018-10-18 09:40

摘要: 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的多样性,不利于生态资源的平衡保护,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0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 ...
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的多样性,不利于生态资源的平衡保护,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0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判决两人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9300元。这是义乌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陈某和余某(已另案处理)在上溪镇,以用电筒夜间照明后用气枪(已收缴)和弹弓射杀的方式狩猎野生鸟类用于食用。沈某参与捕获鸟类31只,陈某参与捕获鸟类27只。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主动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被告人沈某捕获20多只鸟类的事实。经鉴定,其二人所捕获的鸟类为五种,包括戴胜、白胸苦恶鸟(俗称“白面水鸡”)、灰胸竹鸡、麻雀、珠颈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戴胜为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被猎杀的31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9300元。检方在起诉其二人非法狩猎罪的同时认为两被告非法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被告人沈某、陈某同时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二人非法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不利于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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