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6〕173号)、《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义政发〔2016〕174号) 二、享受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会展企业或商(协)会等机构、首届即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期不少于三天的经贸性展览活动,展览规模≥300个国际标准展位。 三、限制性条款 1.已获其它财政补助、奖励或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不得享受; 2.项目广告费少于项目总收入10%的不得享受; 3.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得享受; 4.汽车、房地产等以零售为主的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得享受; 5.信用D级企业,享受金额下调30%,信用E级企业不得享受; 6.单个专业展览项目奖励期不超过9届,10届以上的不得享受; 7.展会综合评估绩效一般的减少奖励,绩效差的不得享受。 四、奖励额度及期限 1.单个专业展览项目奖励期不超过9届,其中常规奖励期为前5届。对已过常规奖励期的展览项目,超过往届最高展位数50个以上的项目,以第五届奖励金额为基数,按每届递减20%进行奖励。 2.对单个展览项目的奖励,每届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由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始5个工作日前提出奖励申请。 五、申请流程 申请—初审—部门联审—公示—拨付。 六、申报所需材料 1.《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创展览)》。 2.主、承办单位协议或主办单位同意主办的函件等文件复印件。 3.对国家部委司局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参与主办或承办的,应提交“以下文招展招商等形式参与展会组织或提供实质性支持”的相关材料。 4.项目申请复函或场馆场地预留协议及展位平面图。 5.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 6.信用承诺书。 7.收入及广告宣传费专项审计报告。 8.展会综合评估报告。 |
GMT+8, 2024-4-23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