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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九条暖心举措

2020-4-3 16:59

摘要: 日前,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

日前,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

《意见》明确,对参加一线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纳入城乡社区统一组织、直接参与一线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等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县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发放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确保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防护条件。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防疫培训,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必要的社区疫情防控知识和方法。

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坚决防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

《意见》还明确,在确保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力量的前提下,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需要,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科学合理安排社区工作者进行休整,坚决防止带病上岗、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疫情结束后,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安排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注重在抗疫一线发现使用干部,对经受考验的社区(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优先纳入社区(村)组织换届推荐人选。对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干部,在街道(乡镇)干部选拔、公务员考虑遴选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对长期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9大举措还包括:及时开展褒扬鼓励、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加强容错免责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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