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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2-9-30 09:07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行业的安 ...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行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的寄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物流企业是指经营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经营者、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货运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货运代理等。

二、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保障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寄递物流企业是寄递物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寄递物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是寄递物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四、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建包场地、分拨中心、经营档口等场所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或限制寄递运输的物品名录、收寄实名登记与验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五、寄递物流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托运)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填写快递(物流)运单,快递运单内容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等信息;物流运单内容包括托运人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物品类别、数量等信息。寄递企业要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传输渠道及时将相关信息采集、传输到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平台。

六、寄递物流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应当当场开包(封)验视,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或寄件(托运)人拒绝验视的,寄递物流企业不得收寄。

寄递物流企业可以与客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在收寄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采取其他方式验视,保证物品寄递运输安全。

七、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寄物品。

物流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货物的属性和流量等情况,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八、寄件(托运)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限制寄递托运物品的规定,主动履行实名登记、如实填写运单内容,配合验视工作。

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发现交寄物品属于禁止寄递托运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邮政、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相关的处置工作。

九、未经批准,严禁寄递物流企业从事危险货物、危化品、违禁品、烟花爆竹等寄运经营活动。依法从事上述业务的寄递物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寄递物流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寄件(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重大活动安保期间寄运物品到重点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公民均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控告或举报:邮政管理局0579-12305、交通运输局0579-85547207、公安局110。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义乌邮政管理局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 义乌市公安局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义乌市国家安全局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乌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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