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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禁止缠足不了了之

2022-11-18 09:03

摘要: 随着爱新觉罗氏入主中原,留辫与不留辫遂由风习问题变成了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清朝统治者为了彻底从精神上征服汉人,把剃发作为一种表示归顺的标志,剃了发,意味着彻底屈服,精神崩溃,也就是没有了精神生命,成为 ...

随着爱新觉罗氏入主中原,留辫与不留辫遂由风习问题变成了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清朝统治者为了彻底从精神上征服汉人,把剃发作为一种表示归顺的标志,剃了发,意味着彻底屈服,精神崩溃,也就是没有了精神生命,成为清朝的“顺民”。其实,清廷征服汉人的施政除了强行剃发,还有禁止缠足。柳亚子把清朝政权初建时强制推行“薙发令”与“禁缠令”,明确看作是对汉族男女双管齐下的民族征服政策。

顺治元年,朝廷曾下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顺治十七年,皇帝又下诏禁止缠足,称:如果再让妇女缠足,其丈夫或父亲杖八十、流三千里。但没有像剃发那般动真格,相反旗人竟然也有女性青睐缠足。于是,康熙三年,清廷再申关于缠足的禁令。按康熙帝的上谕,“自康熙元年后所生之女概禁缠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当官的,交吏兵二部议处;是平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然后流徙;其家长若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之后清廷又多次下谕,包括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也曾下令禁止缠足,甚至晚清时期,慈禧还下令正式废除裹脚制度,但缠足并未敛迹。直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缠足之风仍未停歇。如鲁迅《以脚报国》云:“虽是现在,缠着小脚,跑起路来一摇一摆的女人还不少。”

有学者考证:《史记·货殖列传》说燕赵的卖笑佳人“蹑利屣”,利屣,即尖鞋也。见于北宋时期的壁画,女艺人的脚整体小,前端瘦。南宋后,由拘束而变为缠足。诚如元人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云:“元丰以前少裹足,宋末遂以大足为耻。”“三寸金莲”成为上层社会一种高贵的象征。到了元代,《西厢记》里崔莺莺的脚成了“半拆”(约三寸)。缠足是为了满足男子某些特殊的癖好,而对女性身体是极大的摧残。清代小说家李汝珍《镜花缘》中对裹足的经过作了鲜活的描述,而明末清初的文学家李渔在《笠翁偶集》则如此评价“三寸金莲”:“瘦欲无形,越看越生怜惜,此用之在日者也;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此用之在夜者也。”他的这种“日间怜惜,夜间抚摩”的精微思量,当是今人难以想象的。方绚《香莲品藻》云,“三寸金莲”有三贵:肥、软、秀。

毋庸置疑,缠足是一种传统性的陋习,但满人没有缠足的习俗,清廷禁止缠足绝非体现革除陋习的进步意义。清朝初年,统治者力图在装束方面以满变汉,下令男子剃发,女子放足,男性服了,女性则反抗(当时有“男降女不服”一说)。据《东华录》记载,女子以自杀来抗拒放足。清兵入关之初,曾强迫汉人剃发。禁止缠足与剃发一样,都是旨在改变汉人的传统习俗。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缠足被视为汉人保持最后传统尊严的要项之一。梁启超说:“强男之头,不如弱女之足。”清廷对“薙发令”严格执行,决不宽贷,但对“禁缠令”则较为放松,因为女子地位低下,在当时的社会格局中,并不构成对清朝统治的威胁。

客观地说,清廷禁止缠足的法令不能说不严厉,可是习俗的力量根植民族心理,一纸上谕并没有多大震慑作用,民间缠足的陋习依然如故,延绵不断,足见传统习俗之顽固。清朝,妇女缠足业已是举国上下的一种传统习俗,这种畸形的审美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在汉人心目中,缠足乃是传统文化的象征之一。况且从操作看,禁止缠足远难于剃发。三岁开始裹脚,直到成人时骨头成型,下令禁止,得把已经裹成的小脚再掰开,即便如此,也难以放成“天足”。清廷无奈,禁令只得不了了之。

清末的维新变法,推行反缠足运动,各地成立了“天足会”。直至1912年3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这一陋习才开始走下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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