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能反悔撤销吗?近日,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郑某龙与赵某婷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因感情破裂在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郑跟随母亲赵某婷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赵某婷负担;婚后共同购置的一栋六层房屋赠与小郑所有,房屋由赵某婷代为管理。因为小郑当时年仅12岁,涉案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22年3月,儿子小郑要求父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父亲郑某龙反悔了。原来,房屋虽为婚后共同购置,但却只登记在郑某龙一人名下,郑某龙用该房屋抵押向银行办理了贷款。郑某龙认为自己现在经济困难,尚欠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而儿子小郑的生活状况较好。虽然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小郑,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故一直拒绝配合。无奈之下,儿子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义乌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约定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夫妻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再对赠与房产条款反悔。如果允许一方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后恶意占有财产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郑某龙同意归还银行贷款,并配合小郑办理过户手续。 |
GMT+8, 2025-7-19 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