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月10日,兰溪市公安局查获吴某某销售“笑气”,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从吴某某处查获的“笑气”,鉴定结果为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这些“笑气”被多人(包括多名未成年人)购买用于吸食并转售,同时查明吴某某非法贩卖“笑气”共计26330元,非法获利4000元。后此案被移交至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公安局审查后移送给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吴某某立案调查。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从调查询问中发现,本案当事人吴某某销售的一氧化二氮(笑气),系其从上家朱某某及他人处购入,后转售给他人吸食,以贩养吸,从中获利。同时,当事人发展多名下线“代理人”,均为未成年人。吸食“笑气”不仅对青少年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贩卖和传播“笑气”的行为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供述销售“笑气”达2.6万余元,因当事人及销售下家不配合调查,且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存在多名未成年人,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违法所得为2330元。 调查与处理: 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公安部门查获,吴某某在未经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义乌市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笑气),主要用于他人转售并吸食,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且其在明知上线朱某某贩卖“笑气”被抓后仍从他处再次购进“笑气”继续贩卖,不知悔改,应从重处罚。 2022年5月10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针对吴某某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笑气)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的决定。同时,没收吴某某违法所得2330元,并处罚款149000元。 法律分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笑气”具有和毒品一样的成瘾性及危害性特征,但尚未列入毒品的行列,仅作为有害化学品的一种,因本案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公安部门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公安局联合行动,对尚不够追刑的涉及“笑气”的违法行为,以严厉的经济罚款重拳出击,取得较大的震慑效果。 |
GMT+8, 2025-7-11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