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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载春秋 百年回响 从地契收藏看义乌契约精神

2025-8-1 10:56

摘要: 在古代,还没有数字化“加持”的古人做事讲究有凭有据,签订的“合同”也有模有样。人们擅长利用契约文书这一独特载体,承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智慧与诚信。时光往复,从古老的“立券为凭”到如今的“签约合同”, ...


在古代,还没有数字化“加持”的古人做事讲究有凭有据,签订的“合同”也有模有样。人们擅长利用契约文书这一独特载体,承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智慧与诚信。时光往复,从古老的“立券为凭”到如今的“签约合同”,从白纸黑字红手印到如今的电子签名人脸识别,契约精神始终是中华民族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从未改变。

当下,这份契约精神的传承与弘扬显得愈发珍贵。让我们跟随记者的视角,一起翻开义乌老地契的纸页,探索其中记录的百年契约精神……

一纸契约诉千愁

“契约,多用于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如买卖契、供货契、租用契、雇佣契、家产分析契等,有时也用于非经济交往关系中诸如乡规民约、结婚约、离婚约等,而土地买卖以及其他产权交易的契约文书占绝大多数。在契约文书中,以卖田、卖地契为主。”义乌丛书编纂委员会编的《义乌旧票证》中,原市志编辑部主编吴潮海对契约文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记载。

在古代,土地意味着财富,亦是一个家族的根系所在。在义乌老物件藏家刘关良的藏品中,一摞摞泛黄的地契如同历史的切片,静静诉说着近百年土地的故事。这些契约文书,不仅是家族财产传承的见证,更是一面映照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镜子。

细细翻阅,记者发现这些地契横跨两个世纪,从清康熙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每个时期的地契有所不同,但都见证了义乌当地的繁荣与变迁,并为后续研究古代地契提供了丰富素材。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清雍正时期的一份卖契,上面不仅盖上了留有“义乌”地名的官印,其内容也记载了卖方“因缺食自愿卖地”的无奈之举。全文均以毛笔书写,字迹工整,并盖有两个红色官印,保障在法律上生效。

同样,清嘉庆时期一份义乌的绝卖契也道出了卖家的心酸。该契由手写的绝卖契和官方印制的契尾两部分组成。绝卖契上表明绝卖人因缺钱自愿将房屋绝卖,订立契约时,绝卖人、中人、代笔人分别签字,并在契尾与地契之间盖上官印,保障契约在法律上生效。

“契税之法,清初几经改变,乾隆以后定制行‘契尾法’,即由布政司印制带有连续编号的契尾颁发州县,每纸分前、后两半。百姓投税后,以前半发给,令粘于契纸之尾以作纳税凭据,后半汇集成册送布政司。”作家金小玲在《义乌旧票证》中这样记载。记者发现,刘关良收藏的清乾隆时期之后的地契,均由契纸和契尾两联相粘,统一了契文形式,更加强了契约的效力。

一页文书载春秋

细细品鉴这些契约文书,透过沾染岁月痕迹的纸页,我们可以触摸到时代脉搏的跳动,解码隐藏在田埂阡陌间的社会变迁密码。

在《义乌旧票证》中,金小玲还对“不动产亲邻先买权”进行了阐述:古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亲邻优先相沿成习,即出卖田产房屋须先遍问亲邻,由亲邻承买,如亲邻不愿承买,方可卖与他姓和他人。清代,房屋亲邻优先购买是不成文的规定。在清道光时期的一份绝卖契上,买卖双方、中人和代笔人均姓王,而嘉庆时期的一份绝卖契上,买卖双方都姓朱,双方是同族同宗的兄弟,就是一个佐证。

依次翻阅收藏的康熙至宣统时期的契约文书,不难发现,文书的格式越来越统一,字迹越来越清晰,内容也愈发严谨规整。

“这份绝卖契,白纸黑字,字迹优美,所有条款写得明明白白。”刘关良拿出了清咸丰时期一份绝卖契说。上面记载的几句话令人感慨——“立绝卖契人今因无钱行用自愿托中人立契”“其粮米随契过户另不立付永不再找”。“自己立了契约,把粮米都过户了,可想而知,当时卖契人的心酸。”刘关良说。

契约看似没有人情味,实则不然。据吴潮海在《义乌旧票证》中记载,虽然在清代及民国时期,义乌的土地契约大部分采用“绝卖”形式,但实际上是从“典卖”开始的,即地主占有的土地相当一部分只有“田底权”,因为农民遇到天灾人祸被迫卖田地时,采用“绝卖留种”即所有权归买方,卖方保留租用权,地主不得随意撤佃。但不管怎样,卖主成了地主的佃农,承受着地租的盘剥。所以,当时也有“卖字不回头,一典千秋在”的说法。

记者还了解到,清代义乌买卖中,还出现了红契(官契)、白契并存的局面。白契就是民间私人买卖土地自行订立契约,但不向官府缴纳税银,虽可能受到查究,但在民间逐渐约定俗成。金小玲也对这个说法进行了补充,“‘民有私约如律令’,白契与红契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私下交易可省去一笔契税,何乐而不为,这是白契盛行的原因。”

一方传承照古今

一页页历朝历代的契约文书,如同历史的画卷,映照了义乌人自古信守承诺的契约精神。

在藏家收藏的地契中,记者发现三份民国时期的卖契均有不同。其中一份是民国初期的,卖契由卖契表格和手写的契文两部分组成,其中卖契表格统一格式,买卖双方要按规定格式填写,具体写明买主姓名、不动产权类、坐落、面积、卖价、应缴税额等,表格一侧附粘上契文内容。

作家孟祖平在《义乌旧票证》一书中,详细记录了民国时期契文内容须具体写明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位置、出卖土地面积、买卖价格、周围情况及土地的他项权利,并须声明出卖土地无权属纠纷,亦无亲友争执等情由,附在统一表格之侧,报县政府盖章后生效。记者发现,上述的民国契约中,就赫然盖着多个大红色的“义乌县印”。

而另外两份民国地契,均多了一张《验契执照》,作为地契的补充材料。“我收藏的这几张民国地契有两联也有三联的,验契执照或许是当时新增的一项政策,作为契约中不可或缺的材料之一。”刘关良猜测。

随着时代变迁,在新中国成立后,义乌的地契也迎来了新变化。在收藏的一份1955年卖契中,我们发现,这张由义乌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卖契格式内容更全面,且盖有“义乌县人民政府”大红方形印章。据孟祖平在《义乌旧票证》中记录,义乌1950年实行土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解放初期,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使得旧的契约作废,这份新中国初期的地契文书就更显珍贵了。”刘关良说。

这些沉睡的契约如同历史的DNA,编码着中国社会的变迁轨迹。翻阅一张张契约文书,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义乌的历史变迁,更是信义文化在义乌的传承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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