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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广告“乱张挂” 须源头治理严管重罚

2016-4-21 15:18

摘要: 户外广告“乱张挂”是许多城市的一大顽疾,它不仅严重破坏城市环境,降低城市品位,还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在我市一些道路支线、背街小巷、居民小区,街头广告“乱张挂”现象也十分常见。  城市街头飘舞的“视觉污 ...


户外广告“乱张挂”是许多城市的一大顽疾,它不仅严重破坏城市环境,降低城市品位,还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在我市一些道路支线、背街小巷、居民小区,街头广告“乱张挂”现象也十分常见。

  城市街头飘舞的“视觉污点”

  乱拉横幅是街头广告“乱张挂”的典型形式之一。这种布条横幅广告,以其成本低、时效强、受众广等特点深受商家青睐,设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杂乱无序、形式落伍、无人维护等问题,给市容市貌带来不良影响。尤其是在一些商贸区、专业街,类似横幅广告“乱张挂”现象非常普遍。

  昨天上午8点05分,记者来到江东五爱路靠近梅湖体育中心路段,远远看去,人行道边的两棵行道树中间悬挂着一条“足浴店感恩回馈”宣传横幅,微风一吹,上下飘动。在这条路上,记者还发现了另外两处横幅广告。

  工人北路区块商业繁荣,也是横幅广告挂得较多的区域。上午8点40分,记者在工人北路1217号附近看到,一家时尚餐厅门前挂出了十五六米长的横幅广告;在银海一区25幢,一家足浴店挂出了巨幅布质广告;在工人北路1011号前后,挂有房屋出租的横幅广告。

  随后,记者又转到南门街、下车门等稠城街道管辖的地段,也发现了多处横幅广告。另外,保联东街两处横幅广告中,有一条是幼儿园的招生广告。

  乱设户外广告牌是广告“乱张挂”的又一“顽疾”。记者在稠城、江东、福田等街道辖区的街头及小巷发现,把店面招牌设置在人行道上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市区沪江路、下车门、篁园路道路两侧,时不时就能看到一些随意设置的广告牌。一些商家为了摆放方便,还将户外广告牌改成了“易拉宝”式,福田二区一商家就在路边多处设置了四五米高的“易拉宝”式广告,广告布迎风飘动,十分抢眼。

  “街上乱挂广告横幅,沿街店面在门口乱设广告牌,十分不雅观,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和市容市貌,也给道路通行造成不利影响,希望有关部门能严管重罚,刹住这股歪风邪气。”不少市民建议。

  须从源头治理,更要严管重罚

  广告横幅“乱张挂”现象频繁回潮,“久治不愈”,十分顽固,执法人员头一天刚清理完,第二天又有人偷偷挂上,防不胜防。

  记者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对于街头“乱张挂”现象,执法局一直都实施高压整治,尤其是城区各大队网格队员,几乎每天都徒步执法,“看到一处、清理一处”,有的大队一个星期就清理200多条横幅广告以及其他乱设的广告。但是横幅等广告制作成本低廉,见空就挂,使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陷入“这边清理那边挂”的尴尬境地,有些无奈。

  据了解,有少数商家还乘双休日时间段疯狂悬挂广告横幅。4月10日(星期天),北苑执法大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夜之间,雪峰路、四季路、望道路等道路两侧冒出了近30条某瑜伽馆的宣传横幅,于是一边清理横幅,一边根据横幅上的信息,联合公安部门对乱悬挂横幅的瑜伽馆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治理城市‘乱张挂’现象需要从源头治理,更要严管重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据这名负责人透露,不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要么间距不合理,尺寸不一致,要么破损严重,视觉效果差,或者时间过长,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市行政执法部门就查处了违规设置与占道摆放户外广告行为1200多起,乱挂横幅布条近千起。

  据悉,全国不少城市都明文禁止在市区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凡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户外广告“乱张挂”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处、清理一处、查处一处”。同时,他们也建议商家改变广告发布形式,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广告形式,取代布质横幅等广告,这同样能满足商家宣传的要求。

  ●案例展示

  【案例一】

  案由:擅设户外设施,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户外设施。

  违反条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内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处罚条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案由: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

  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内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内容: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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