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总体要求: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2个具体规定:第1个规定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2个规定是:除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2个口子:1个口子是:“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给一些情况特殊的基金会留下了生存条件。另1个口子是:“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也是有利于慈善组织生存的制度设计,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口子是对单项捐赠财产的规定,不能代替慈善组织每年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的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