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入调解。据了解,在购课时,导购员并未向鞠女士说明转课需要扣课,合同条款中也没有此类信息的表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工作人员认为,导购员作出了可以转课的承诺,且未说明条件,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不予扣课。因投诉涉及义乌、苏州两地,经调解,商家同意转10节课中需要扣除的1节课在义乌补上。鞠女士表示这样能接受。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商家有额外说明的,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中;发现有疑惑的,第一时间指出,并保存好证据材料,以便日后维权。 |
GMT+8, 2024-3-29 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