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5岁的朱某原本是我市一家商业银行员工,负责信贷工作。2012年9月,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已吊销)法人代表戴某和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在以相互担保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与朱某预谋,由戴某、周某(另已判刑)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 在朱某联系下,戴某、周某二人伪造了购销合同并进行资金周转,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购销合同均交给了朱某。朱某将相关申请贷款材料提交该银行内部审批后,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从该银行获得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从该银行获得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这600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 2019年8月,朱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与他人伪造购销合同以及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合同的犯罪行为。 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GMT+8, 2024-11-1 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