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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9-9 09:54

摘要: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日共裁定受理了义乌市晶妃针织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已指定管理人。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 ...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日共裁定受理了义乌市晶妃针织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已指定管理人。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企业的债权人应在相应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向各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各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各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义乌法院受理八件破产案件详情表

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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