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6 09:48
下列机动车在2021年7月底前的交通活动中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交通违法行为车辆驾驶员、车主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西城路88号)或扣留车辆强制措施凭证指定的地方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报废处理。
电话查询:85553110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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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网
GMT+8, 2025-7-7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