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预付式销售有别于赠予福利,不受时间限制 日前,市民郑先生来电反映,几个月前,其妻子在义驾山的一家理发店购买了几张消费券。前不久,他去店里理发,却被告知消费券不能用了,可券上并没有任何关于时间的限定。 “当时,商家在做优惠活动,我妻子花了30元钱购买了消费券,消费券包含洗吹三次、剪发一次和水疗护理一次。11月17日晚,我去使用消费券,结果店员说券已经过期了。”郑先生告诉记者,“我仔细看了消费券,上面没有任何时间的限定。凭什么不能使用?店员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就要求我支付50元的理发费用。” 无时限的消费券为何会过期?对此,记者陪同郑先生一起来到理发店询问,商家承认消费券未写明期限,也承认当天由于消费券能否使用的问题,双方确实起了冲突,店员表示自己当时情绪激动,有些不当言论,并愿意向郑先生道歉和退款。 最终,郑先生接受了商家的退款和道歉。针对郑先生的问题,记者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表示,没有标注使用日期的消费券,默认是无期限的,郑先生要求使用是合理诉求,而且像这种预付款式的消费券,即使规定了期限,也是无效的。 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辉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像这种预付款性质的消费券,其实相当于一种间接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你已经给了人家钱,人家就有义务把货物给你,不能因为说过了几天,超期了就不给了,这种情况下,商家单方面约定期限是无效的。”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了服务,是不受时间限定的,可以向商家要求提供服务或者退款。但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消费券,即商家以福利方式赠予消费者的,这种会受到商家相应的限制。所以,在商家搞活动、搞促销时,消费者还是要多留意,区分自己是预付款形式的购买,还是享受了商家的福利,并通过书面形式与商家签订相关协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
GMT+8, 2025-7-4 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