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严格执法 敲响安全警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当前,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共识和惯例。1月18日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刚过去的这一年,我市有多家企业因存在相关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被给予相应处罚。 在此,市安委办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强化底线意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警示案例一:某涂料公司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被处罚 去年5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我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包括双组份系列油漆在内的359公斤危化品储存于其经营的店面内。从现场来看,储存地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二:某企业因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被查处 去年3月3日下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稠江街道某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按规定在该处储存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及液碱,其中次氯酸钠30.93吨,液碱22.34吨。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公司持有浙江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为衢州市某地,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 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及液碱储存在稠江街道某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九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三:一企业因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被查处 去年5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义亭镇生产危险化学品光固化胶水的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员工在生产车间防爆区使用移动电话。经调查发现,该员工不知道生产车间防爆区禁止接打移动电话。 据调查,该公司未对员工开展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培训教育,教育培训档案上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四: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被查处 去年2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上溪镇四通西路的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一楼存放片碱、氨水、硫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办公室内存放有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票据,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溪镇设点经营电镀工艺的相关材料,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主要销往全国各地的电镀厂,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已超过5万元,同时还存在经营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因该案件已涉及刑事,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GMT+8, 2025-7-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