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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房屋出租人疫情防控责任的通告

2022-4-1 09:14

摘要: 〔2022〕19号 因疫情防控需要,各房屋出租人必须严格落实对房屋承租人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承租人的疫情防控负责,应积极配合将承租人的信息上 ...

〔2022〕19号

因疫情防控需要,各房屋出租人必须严格落实对房屋承租人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承租人的疫情防控负责,应积极配合将承租人的信息上报出租房屋所在的村(社区),并督促承租人自主申报居住登记,不得漏报、瞒报、谎报、迟报。

2.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近期从外地或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来义的,应立即汇报所在村(社区),同时通知承租人必须服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不得随意走动。

3.出租人要积极配合所在村(社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承租人的防疫宣传和教育,督促出入小区及公共场所要戴口罩、测温、亮码、查验行程卡、扫场所码;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确保做到应检尽检,一人不漏。

4.出租人若发现承租人中有发热、呼吸道不适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村(社区)。

5.不按本通告要求执行,由此产生疫情传播后果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出租人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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