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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782破68号

2022-8-31 08:54

摘要: 本院根据申请人冯建军、浙江侨商教育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联合 ...

本院根据申请人冯建军、浙江侨商教育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联合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

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方、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1.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5日前向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石轩玮,18329031630。债权人也可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在线申报债权。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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