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执法局江东大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我市一清运公司开出5万元罚单。 据了解,该清运公司负责江东街道南洲路与环城路岔口工地土地平整工作。几天前,该公司施工队在未提前掌握施工范围内管线布局走向及周边燃气管道标志桩的情况下贸然施工,致使挖掘机将地下埋设的天然气管道凿断,造成管道破损。施工队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停止作业,并采取疏散现场人员、联系燃气公司等应急措施。经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被挖断的管道是预留管道,尚未投入使用,没有造成天然气泄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对该清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醒对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管线保护意识,切实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要求该清运公司对毁损的燃气管道进行修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以上条例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GMT+8, 2025-7-21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