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经海关、检验检疫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推选,向社会公布十大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全面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型,旨在通过曝光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展示义乌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清风”行动中的鲜明立场和决心。 案例一:海关查获出口假冒“belota”刀具案 案件介绍:2015年10月13日,义乌海关查获一批侵犯“belota”品牌刀具10800把。由于查获刀具数量多、案值高,出口目的国为沙特阿拉伯,属于重点敏感商品,义乌海关决定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进行查办。在追踪货物单证流的过程中,货代公司员工妄图用伪造的采购清单蒙混过关,调查人员通过多方对比单据、QQ聊天记录、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敏锐地找出破绽。通过法制教育及耐心引导使货代公司员工承认了伪造采购单据的事实,提供了销售侵权货物卖方的情况并且配合义乌海关说服销售商叶某前来接受调查,叶某最终承认了销售侵权货物的违法事实。随后义乌海关依法将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通过义乌市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掌握了位于河北省的生产厂家情况,目前叶某以及该厂家的2名负责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点评:这是2015年义乌海关开展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清风”行动以来查办并移送的又一起重大侵权刑事案件。案件查办过程中,义乌海关关员以高度的执法责任感和使命感,全身心投入案件侦办中,发挥较高的办案技巧与执法水平,完成案件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并锁定重点嫌疑人员,为后续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该案奠定坚实基础。该起案件的成功查办,是海关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又一丰硕成果。 案例二: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销售侵犯著作权贴纸案 案情介绍:2015年5月20日,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在国际商贸城某区某商位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某擅自展示印有他人美术作品图案的无合法来源“CHB泡贴”、“CK泡贴”、“AA泡贴”、“BF泡贴”和“CQO泡贴”贴纸68张,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侵权贴纸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立案调查,陈某某已擅自销售印有他人美术作品图案的无合法来源贴纸3300张,合计非法经营额达5976.4元,违法所得330元。另查明,投诉人(浙江某某印业有限公司)曾在2015年5月4日邮寄声明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展示、销售侵权贴纸,当事人收到后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截至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举证期限(2015年5月25日前),当事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著作权合法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案物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2015年是市场监管局完成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到位后的第一年,也是全省唯一承担著作权保护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新组建的市场监管局运行得怎么样,“3+2”的整合模式效果如何,该案的查获用最明显的事实回应了老百姓的期盼和社会关注。作为整合模式的其中之一,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著作权保护,克服执法人员少、业务不熟识等困难,短时间内以学代练、以练促学,在我市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案例三:检验检疫局查获上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装箱出口以假充真书包案 案件介绍:义乌检验检疫局在日常出口商品检验中,发现义乌港某仓库擅自装箱出口涉嫌以假充真的书包124箱,涉及海绵宝宝、DORA、Helokitty等品牌,集装箱号TEMU××××××,提单号M××××××××A。经立案调查,该货物为上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装箱出口以假充真的书包,货值174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义乌检验检疫局作出了责令该公司停止出口涉及以假充真的商品,没收以假充真的书包并处罚款20975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在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采集该条行政处罚信息,扣除对应信用分值。 案件点评:该案涉案主体和侵权商品极具代表性,反映了部分外地企业利用我市国际贸易中转港对外输出侵权商品的一种现状。这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为了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最终损害义乌甚至中国的国际形象。该案的查获,是义乌检验检疫局紧密结合我市口岸贸易实际持续创新执法方式的成果体现;是义乌检验检疫局深入开展“清风”专项行动,利用进出口商品质量监控、监督抽查、通报退货调查等专业技术优势的缩影展现;是义乌检验检疫局与市场监管局、公安等部门协作,形成纵向合力,保持打假高压态势的完美呈现。 案例四:公安联手市场监管破获“5·21”网上制售假冒浪莎品牌袜案(集群战役) 案情介绍:2015年5月,根据浪莎集团举报,发现在阿里巴巴网上有大量批发销售假冒“浪莎”品牌袜网店,主要集中在诸暨、义乌一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生产源头集中在诸暨市,整个销售网络涉及浙江、江苏等8个省市。11月10日,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直接指挥下,义乌市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和诸暨警方,在义乌、诸暨两地同时发起了打击制售假“浪莎”品牌袜集群战役,共查获假冒“浪莎”品牌袜22万余双、包装配件30余万个(只),查扣“菲林片”模板2张、电脑20余台,抓获制售假违法犯罪嫌疑人35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4人、在逃5人,行政处罚16人),捣毁窝点23个,查获并关闭“淘宝”售假网店32家,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该案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2015云剑行动”十大精品案件。 案件侦办亮点:打击侵犯浙企品牌的犯罪是义乌公安服务创业创新、服务我省品牌大省建设最直接的手段,是助推“护商兴浙”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一项党委政府满意、企业欢迎、提升经侦地位的重要工作。本案涉及的浪莎品牌系浙商品牌,系义乌本地“知名品牌”,系中国驰名商标。战果上报后,受到省厅领导及党委政府充分肯定及贺电表彰。其中,省公安厅王海仁副厅长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批示:“打得好,为保护浙商品牌就要多打、打大、打透。”本案被《平安时报》、《浙中新报》等媒体多次报道并受到好评。同时,收网时间选在“双十一”节点,实现了打击成效最大化。在打击过程中发现了使用浪莎公司内部“菲林片”(用于印刷的底片)印刷的高仿袜标的线索,挖掘出浪莎公司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非法印制假冒“浪莎”袜标的案情,最终该印制假标团伙也被摧毁。 案例五:公安局破获“5·18”制售假冒“红牛”饮料案(集群战役) 案情介绍:201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线索,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洪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红牛”饮料案。经查,广东陆丰汕尾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人以每箱30余元的价格分别向广东省广州、惠州、佛山等地低价购进假冒“红牛”饮料,通过先打款后托运部发货的方式,冒用红牛公司业务员名义,以赠品促销、送货上门为诱饵,以正品价格向全国各地饮料经营点流窜推销假冒“红牛”饮料,涉案数额巨大。整个制售网络涉及广东、河南、浙江、江西、重庆、福建等七个省市。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发起的“5·18”制售假冒“红牛”饮料案集群战役收网行动,共在广东、福建等地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1人(其中已刑拘13人),查获送货车辆5辆,查获假冒红牛饮料3000余箱,“红牛”饮料回收罐、瓶盖、包装箱等包材1.5余万个(只),并查获大量的制作假“红牛”饮料的原料剂、压盖机、切割机、装罐机、打码机、顶口机及勾兑原料桶等,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另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安分局根据义乌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成功发起了二次集群战役。 案件侦办亮点:本案涉及产品关乎民生且遍布7省近20个县市上百家的受害群体,各地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反响强烈。在捣毁广东惠州等制假窝点时,发现假“红牛”竟用池塘臭水勾兑并用回收瓶罐装,卫生条件触目惊心。该案系2015年义乌公安发起的第一起打假集群战役并成功打响了一场保护知识产权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漂亮仗”,为保障我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出了应有贡献。本案被网易、《都市快报》、《浙中新报》等媒体多次报道并受到好评。 案例六:检察院公诉金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饰品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金某某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某区某店面经营饰品配件期间,从一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进假冒“CHANEL”商标的饰品配件并在该店面内销售。2015年3月19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金某某的店面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CHANEL”标识的饰品配件64920个。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已销售的假冒“CHANEL”标识的饰品配件共206560个。经鉴定,上述“CHANEL”标识的饰品配件均系假冒产品。该案移送公安局后,公安局于7月27日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9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7日因犯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检察官点评:本案所查获的假冒“CHANEL”标识的饰品配件数量达到二十多万个,拎到手中也不过两袋,盈利不足千元。但就是这看似不起眼的两袋假冒饰品配件,让被告人金某某付出了巨大代价。被告人金某某为了谋取千元不义之财,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还被罚了十五万元。处理结果看似很重,其实这已是对金某某从轻处罚,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赔偿给商标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谅解,才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七:法院审理赵某诉某工贸公司、林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赵某系专利号为ZL201020195178.3、名称为“拖把及与其配套的拖把桶”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查后决定在维持权利要求5、6、10-1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被告单位在国际商贸城某商位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林某系该商位的登记经营者,且为被告单位股东并任该公司监事。经法院庭审调查,涉案专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均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所覆盖,故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林某为被告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帮助其在商位上销售侵权产品,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工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为权利人的专利号为ZL201020195178.3、名称为“拖把及与其配套的拖把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7万元,被告林某负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被告某工贸公司销售的拖把及拖把桶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林某作为涉案商位的登记经营者,将商位及营业执照交付给被告某工贸公司使用,为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的商位业主,在将商位出租时应当督促承租方按照实际营业情况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以免涉案商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牵扯其中。 案例八:法院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某娱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其协会会员(包括华谊兄弟、海蝶音乐等)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管理其协会会员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被告某娱乐公司系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MTV作品供消费者进行点播放映,包括《天蓝蓝》、《月亮之上》、《自由飞翔》等154部涉案MTV作品。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义乌法院判决被告某娱乐有限公司立即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涉案MTV作品,并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100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第六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其中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了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权、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相关音像作品著作权的管理者,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放映相关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此,也要提醒相关的KTV行业从业者,及时与相关的著作权人或管理组织协商缴纳版权授权使用费,避免因此而发生诉讼。 案例九:海关查获出口假冒“WORLDCUP2014”打火机案 案件介绍:2015年5月28日,浙江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小商品至巴布亚新几内亚。经查验,发现带有“WORLDCUP2014”商标的打火机297000个,带有“PUMA”等商标的帽子6240个。由于货物数量大、案值高且打火机属于海关总署从严监管的危险品,义乌海关迅速启动重大侵权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并展开全面调查,在综合货物伪报夹藏等情况分析以及获得报关、货代公司QQ聊天等重要记录后,最终取得了客商的原始采购单证,进一步掌握了案情。随后,义乌海关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经公安与海关联合深挖,生产、销售、采购商等涉案人员已全部到案,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不涉刑的涉案人员依法移送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的查获,成功拦截近30万个侵权打火机,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海关、公安、市场监管各司其职,对生产、销售、采购、外贸等进行全链条打击,全部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该案的一举破获,成功擂响义乌海关“清风”行动的第一声战鼓,同时在案件查办后,义乌海关对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及时整理案件特点和新闻亮点,《经济日报》、央视网、人民网等各级媒体都对该案进行报道,实现“报纸有文、电视有影、网络有形”的全方位立体式覆盖格局,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十:市场监管局查处毛里塔尼亚籍外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电子手表案 案情介绍:2015年5月19日,根据“CASIO”注册商标代理人投诉,市场监管局在江东街道申通仓库×幢×号检查发现涉嫌侵犯“CAS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手表41箱(500只/箱),共计20500只。经查,当事人为毛里塔尼亚籍外商,曾经在中国留学。当事人于2015年5月12日从广州购进标有“GASIO”字样的电子表41箱(500只/箱),进价3.5元/只,截至案发一直存放于义乌市江东街道申通仓库×幢×号,准备出口到毛里塔尼亚销售。经“CASIO”注册商标代理人现场鉴别,认定以上电子手表不是“CASIO”公司生产或委托、许可生产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别证明。经履行相关执法和审批程序后,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70000元的决定。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 案件点评: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不断推进,从义乌出口的货物呈不断上升趋势。很多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义乌便利的物流条件和便捷的通关手续,选择在义乌进行组货出关,从而使义乌成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桥头堡。该案就是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每年数千个类似案例中的一个,也是义乌全面启动“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重点加强对涉非洲、阿拉伯、拉美和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出口商品监管的缩影。 |
GMT+8, 2025-8-2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