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对象的确定:
(一)年度考绩分类排名最后的单位,原则上应根据全员绩效考核情况和干部现实表现确定1名以上待岗人员;
(二)个人连续两年考绩合格的;
(三)在重点科室干部督考中,存在违诺或违规操作行为并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害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在双向选择中落聘的一般干部;
(五)当年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书面效能告诫及以上处理的;
(六)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七)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八)镇(街道)、机关部门经集体研究决定或其他需要列为待岗的。
待岗对象的处理:
(一)待岗期分为培训期和试岗期两个阶段,待岗期间工作性津贴减半,市内交通补助停发。
(二)待岗人员实行统一培训,培训期不少于1个月。培训采取封闭式、军事化管理,培训内容包括纪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培训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培训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
(三)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回原单位或者通过借用、下派锻炼等安排到一线岗位进行试岗,试岗期一般为6个月。试岗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试岗期延长6个月。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试岗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
(四)培训、试岗期满且考核合格者,一般回原单位由单位党委(党组)安排具体工作,也可视情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工作岗位。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