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不予容错免责的情形外,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等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二)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精神;(三)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四)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五)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六)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经过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不会对个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考绩考核等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