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准妈妈孙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名下有一处房产和银行存款若干,公婆都尚在世,她肚子里未出生的宝宝能不能分得遗产? 孙女士的丈夫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其亲生父母都在世,根据《民法典》规定,江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江某的父母、配偶、子女将成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江某未出生的孩子,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吗?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胎儿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包括继承权、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等。胎儿取得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应以“娩出时是活体”为条件,胎儿在母体尚未出生时享有上述权利,但是只有待其出生真正成为法律上的“人”时,才能溯及既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胎儿出生时是否为活体,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情况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那其成为真正法律上的“人”,该婴儿应得到所属保留的份额,一般由其母亲以法定代理的身份代为保管和行使有关权利。 情况二: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上述相关权利实际就未取得,则该保留的份额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情况三:胎儿娩出时是活体,但是旋即又死亡了,此时还是应视为他已经成为过法律上的“人”,此时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成为这个婴儿的遗产,按其死亡办理法定继承。 |
GMT+8, 2025-5-10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