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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当警示桩 车辆追尾相撞

2022-5-18 09:11

摘要: 5月15日中午12时45分许,金华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接到报警:G1512甬金高速往宁波方向139公里+500M处,一辆重型半挂车抛锚,停在快速车道内。四大队巡逻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处置。 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半挂 ...
5月15日中午12时45分许,金华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接到报警:G1512甬金高速往宁波方向139公里+500M处,一辆重型半挂车抛锚,停在快速车道内。四大队巡逻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处置。

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半挂车驾驶员在车后方20来米处放置了一只蓝色水桶充当警示标志,民警正准备电话联系抛锚车驾驶员,让其换上三角警示标志牌,突然蓝色水桶旁一辆小货车追尾小轿车,推行数米远,所幸没有人员受伤。此时,车流量较大,过往车辆纷纷减速避让,险象环生。高速交警通过电话连线事故车驾驶员,让事故车先驶离快速车道,在东阳服务区等待处置。

据了解,重型半挂车驾驶员曹某从义乌出发前往绍兴,车上装载一车小麦,经过事发路段时,因车辆刹车气管爆裂,抛锚在快速车道。曹某一时着急没找到车上的三角警示标志牌,临时将车上蓝色水桶放置在车辆后方20来米处充当警示标志。没想到,由于蓝色水桶较低,后方行驶的小轿车驾驶员没能及时看见,当发现半挂车停止不动时,减速变道,还未完成变道就被后方小货车追尾了。小货车驾驶员蔡某则表示,当时和小轿车的距离只有10多米,跟车过近,来不及刹车,导致追尾。

最终,高速交警对曹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对蔡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在此,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切记要按照“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来操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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