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大陈镇大陈二村的某电动车商行因销售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电动车商行有3辆同型号电动自行车,其鞍座长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产品参数中整车图样内的鞍座长度存在明显差异。 经现场测量,涉案3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为65厘米、整车质量(含电池)均为58.9千克,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限值”及“整车质量中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家标准。 “坐垫长、续航久、限速高的电动自行车更好卖。”商行负责人说,因此自己对正常出厂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导致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电动车商行处以12000元罚款。 一段时间以来,电动自行车领域存在非法改装、超重、超速、超限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精密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动员全局办案单位主动出击。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35起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件,有力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 |
GMT+8, 2024-12-9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