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需要在手机上完成家庭作业,不满10岁的小吴经常使用母亲张某的手机。不久后,小吴的父母发现小吴通过母亲的手机号码购买了某直播公司的虚拟币对主播进行打赏。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小吴共在该直播公司完成交易147次,支付100210元。 小吴的父亲与直播公司联系要求返还100210元,但公司借故拖延。小吴的父母认为,小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播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虚拟币的充值时间段与其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频率较高,甚至一分钟内数次充值,半小时左右充值46次,金额高达32108元,且打赏的主播多为未成年人或所播内容为校园生活等,因此小吴的陈述真实可信。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小吴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后酌定由直播公司返还小吴的购币款6万元,尚在小吴账号内的虚拟币由公司自行收回。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小吴在直播公司的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币,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小吴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人民币10万元的虚拟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且该行为也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 |
GMT+8, 2025-7-9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