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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公布

2024-4-23 08:52

摘要: (2024年2月2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

(2024年2月2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2月2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婺剧的保护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婺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婺剧,俗称“金华戏”,因金华古称婺州而得名,是指以金华话为主音,包含高腔、昆腔、乱弹、徽调、滩簧和时调等多种声腔,具有独特脸谱、服装、道具和表演风格的传统地方戏剧。

第四条 婺剧保护传承发展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婺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婺剧保护传承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婺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婺剧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婺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博物馆、文化馆(站)、非遗保护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婺剧研究、收藏、展示、传播等活动。

第七条 婺剧促进会、戏剧家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研究、交流、推广婺剧,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婺剧院团和演职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婺剧院团、戏迷票友组织,开展婺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项目资助、史料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婺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九条 每年11月3日所在周为婺剧宣传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婺剧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婺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提高婺剧文化影响力。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条 婺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婺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设施、实物:

(一)婺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曲谱、声腔音乐、表演艺术等;

(二)与婺剧相关的脸谱、服装、乐器、道具等制作技艺及其载体;

(三)与婺剧相关的建筑场所、文献档案、音像资料等;

(四)其他与婺剧相关的保护传承对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婺剧资源名录保护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婺剧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婺剧资源调查,建立婺剧经典剧目、文献档案等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社会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大文化交流项目等,开展婺剧艺术交流,弘扬传播婺剧文化。

支持在公园、广场、街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婺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部门编写婺剧地方课程教材,将婺剧文化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支持创建婺剧特色学校,定期举办中小学婺剧汇演。

支持专业院校、婺剧院团、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校园开展婺剧普及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婺剧研学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剧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婺剧编剧、导演、舞美、音乐、表演、经营管理等人才培育。

支持婺剧艺术院校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婺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婺剧院团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培养婺剧人才。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婺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对长期从事婺剧的专业演职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剧人才引进机制,制定婺剧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的职数激励政策。

支持婺剧院团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考核等方式引进人才。

第十八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依法建立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制,推动婺剧普及和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婺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设立婺剧工作室(传习所),带徒授艺培养婺剧传承人。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婺剧院团、专业院校创作精品剧目、制作婺剧影视,提高婺剧影响力和传播力。

第二十一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婺剧院团可以引进、征集、购买新编婺剧剧目,促进婺剧文化的推广和传播。

国有婺剧院团应当发挥示范作用,编制剧目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强对民营婺剧院团的业务指导。

国有婺剧院团应当联合专业院校、科研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婺剧理论研究,推动婺剧创新实践。

第二十二条 婺剧院团应当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各类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拓展婺剧演出市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婺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婺剧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产业品牌。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创建婺剧特色乡镇、村(社区)。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理利用婺剧资源,开展创意衍生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品牌推广,推动跨界多元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婺剧院团创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婺剧动漫和影视作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发展婺剧演播新业态。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婺剧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建设、送戏下乡、传播交流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婺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标准化演出剧院和婺剧传习场所,支持婺剧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婺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婺剧院团面向基层人民群众开展惠民演出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婺剧院团的考评激励机制,制定支持民营婺剧院团发展政策。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婺剧展演活动,丰富基层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婺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婺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婺剧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婺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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