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义乌市教育局党委向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印发《义乌市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该市教育局出台的第一个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化文件。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的学校干部队伍,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任用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该市教育系统实际,义乌市教育局党委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指出,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民主集中制等原则。选拔任用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选拔任用对象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2年以上学校中层及以上任职经历;担任中小学校长的,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应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城区小学、初中新提任的校长、书记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校长或书记任职经历;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规定》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形式和程序。选拔形式包括提任和竞争上岗两种。提任一般适用于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职位。提任干部需经过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职等程序。局管干部任期满,有条件形成有效竞争的,可启动竞争上岗程序。竞争上岗应当在遵循上述程序的同时,增加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竞职演讲等程序环节。 为保证干部选拔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透明,义乌市教育局党委对干部任用管理实行四项制度,即局管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干部任职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干部辞职和降职制度。 |
GMT+8, 2025-7-18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