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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应树立“双禁”意识

2014-1-27 11:53

摘要:  眼下,城乡的“年味”日益浓厚,不时传来的一些爆竹声也随之开始了春节前的预热。虽是老生常谈,但本报仍在此提醒,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大,人人都应树立“双禁”意识。非禁燃区的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应到具有合法经营 ...
 眼下,城乡的“年味”日益浓厚,不时传来的一些爆竹声也随之开始了春节前的预热。虽是老生常谈,但本报仍在此提醒,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大,人人都应树立“双禁”意识。非禁燃区的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应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销售点,并要仔细查看防伪标签,存放和燃放前务必要认真查看说明书。无论是经营、运输,还是燃放,切记以安全为先为重,以免因为一时的疏忽和大意乐极生悲,在喜庆祥和的佳节中引来悲剧。

  “铤而走险”的小心钱包“出血”

  去年2月份,有群众举报:我市某烟花商行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现象。接到举报后,市安监大队立即对该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后责令对方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两万元。

  据了解,去年上半年我市因涉及违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而被查处的案例有好几个。《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市仍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结果是不仅钱包出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去年1月份,市安监局在城西、大陈等地查扣非正规渠道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600余箱,两起案件涉案金额30多万元。不久,涉案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控制,其中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中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场所的,未重新申办许可证的,或未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处2万元—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酒后放烟花是不允许的

  随着严禁“酒驾”宣传的不断深入,“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同“酒驾”一样,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也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标志》规定,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在销售包装上清晰标明“严禁酒后燃放”字样。同时,标准还强制性要求,烟花爆竹的销售包装上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应在室外燃放;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此外,还应包括: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

  据我市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项内容也在公司分发的“燃放须知”之内。

  家长不要

  任由孩子随意购买和燃放

  据报道,前段时间,玉环发生了一场山林大火,导火线是两名小孩在山脚下燃放鞭炮。针对类似事件,相关人士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孩子,否则,一旦造成不好后果,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有可能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每年春节期间全国各地被烟花爆竹炸伤的事故屡屡发生,伤者中不乏一些少年儿童。为此,相关人士提醒,家长千万不要任由孩子随意购买和燃放,儿童最好不要购买爆炸力强的烟花爆竹,特别是一些手持的、近距离燃放的烟花爆竹,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旦眼睛被炸伤,切莫惊慌失措,可用一块洁净的纱布或者手帕轻轻捂住,尽快赶往就近的正规医院就诊。伤者不要自己用清水清洗,也不要随便揉搓眼睛,避免破损的眼内容物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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