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义乌环保部门获悉,义乌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10月12日起实施。 根据“新办法”规定,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 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
据介绍,2004年出台的“老办法”规定,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义乌市环保部门核实,认为举报有功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根据“新办法”,凡是经过环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有效举报,由义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罚款额10%~30%同等数额的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 如果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则按“第一”原则,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市民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合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联合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 对有效举报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八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早在2004年,义乌就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9年过去了,‘老办法’中的不少条款已难以适应环保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义乌环境执法人员说,根据“新办法”,市民举报义乌辖区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可获得相应奖励。 八类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分别是:重金属生产、加工企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义乌市政府已下文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话、信件、网络均可举报
“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举报,也可通过其他部门间接举报。”据义乌市环保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在接到举报后会及时进行登记,并依法受理查处。 市民在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环保部门会对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若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新办法”同时还规定,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此奖励规定。 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直接拨打环保“110”举报电话:0579-85364411 ;也可登录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http://hbj.yiwu.gov.cn,在“局长信箱”栏目内留言;还可通过信件或者直接前往义乌市环保局反映,地址:义乌市宾王路378号(行政7号楼B座)。 |
GMT+8, 2025-7-18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