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禁、限燃放种类、规格燃放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的《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家可要看仔细了。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最高罚10万 【案例】根据群众举报,公安部门在苏溪镇某村民家中查获了100件价值1万余元的各类土制烟花爆竹,同时还查获一批用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设备。该村民因涉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示】《办法》中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场所的,未重新申办许可证的,或未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零售点销售非法产品,吊销许可证 【案例】有群众举报:某街道有一处烟花爆竹销售点,正在售卖一批非法走私的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市安监大队立即对该销售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不仅贩卖走私烟花爆竹,还公开销售早已明令禁售的擦炮。 【警示】这样的行为,依据《办法》必须严惩: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铤而走险,“钱包出血”丢自由 【案例】今年1月,市安监局在城西、大陈等地查扣非正规渠道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600余箱,两起案件涉案金额计30多万元。不久,涉案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控制,其中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仍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结果是不仅钱包“出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办法》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明确。比如,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未粘贴本省统一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安全燃放警示标志,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变造、伪造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GMT+8, 2025-7-19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