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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有结余,出资人有奖

2014-1-1 16:04

摘要: 义乌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意见》所指的民办学校,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 ...
义乌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意见》所指的民办学校,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工商部门登记,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机制办学。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转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办学结余按比例

  奖励民办学校出资人

  《意见》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度1月1日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在历年办学过程中,其应提未提奖励资金,可按规定的回报比例,一年一计核,累加后经董事会(理事会)决定,报教育、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计核给出资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教师在公办

  和民办学校间流动

  《意见》要求,对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要一视同仁。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民办学校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教师合理流动。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间有序流动。创新编制管理,为公办民办学校间教师的有序流动和民办学校引进人才提供编制保障。义乌原有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在义乌民办学校任教,可保留事业身份。对合同期满、本人愿意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事业身份教师,可以回公办学校应聘。

  在教师专业发展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同时要求民办学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鼓励民办学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后,享受市人才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

  享受同等受教育权利

  《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就学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障儿童同等享有学前教育资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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