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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用工方式,节约用工成本

2011-7-22 12:42

摘要: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用工方式,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如能清楚了解这些用工方式的特点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能结合企业具体的用工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将有助于节约用工成本。律师现对几种用工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对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用工方式,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如能清楚了解这些用工方式的特点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能结合企业具体的用工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将有助于节约用工成本。律师现对几种用工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对照,希望对贵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所帮助:

  一、用工形式及分类

  企业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与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建立“劳务关系”来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这两种关系分别由劳动类法律和民事类法律进行调整。

  (一)劳动关系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选择的用工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用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标准工时用工、综合工时用工和不定时工时用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与农民工建立非稳定劳动关系;唯一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等。

  (二)民事关系

  企业可与平等民事主体签订协议,实践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退休返聘”的情形,即企业采用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的用工方式。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为企业工作的,与企业建立的也是民事关系,如发生人身损害等,亦应通过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二、用工形式介绍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如贵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动者,则贵公司属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主要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此,人大法工委曾指出,临时性是指6个月以下的岗位,辅助性是指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原在岗劳动者脱产休息,休假需要他人临时顶岗的岗位。并特别规定,同一岗位连续用工超过24月以上,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这些解释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写入定稿,但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贵公司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也应考虑这些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回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范畴,但实践操作中常见的情形是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用工单位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贵公司应当了解。贵公司还应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和明确派遣协议,因为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与劳务派遣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用工成本上,贵公司一般都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此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口头协议,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加班费问题上,除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以外,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三)多重劳动关系

  凡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简称“多重劳动关系人员”。

    贵公司招用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劳动合同法称为“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济补偿金,并应遵守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提示贵公司在招用劳动者时审慎审查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状况。

  (四)招用非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用人单位招用非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是指与农民工建立一年以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此种用工方式不涉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退休返聘

    用人单位可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无须为聘用的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在工资方面执行双方的约定即可,并不受限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针对的是劳动关系)。

  (七)实习生

  一般来讲,企业使用实习生,与其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但特殊情形下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即:用人单位确需以培训、实习、协作名义使用外省市各类中专、职(技)校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所用人员均视为流入劳动力,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八)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征得员工同意,且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而在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取这两种用工方式需要提前向劳动部门报批,劳动者的行业和岗位特点应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出现劳动争议且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需要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加班费计算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只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可,超过部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休假日工作以外,劳动者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综合工时制适用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用工方式比较分析

  (一)是否缴纳及缴纳何种社会保险

  1、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方式:退休返聘。

  2、只需缴纳工伤保险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缴纳医疗和工伤两险的用工方式:与农民工建立一年以下的非稳定劳动关系的。

  4、一定情况下需缴纳养老保险的用工方式:使用外地在校实习生(本文所述第七种用工方式)。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1、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工方式:退休返聘、非全日制用工。

   2、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工方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是否涉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

  1、招用退休人员;

  2、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3、一般情况下使用实习生(本文所述第七种用工方式中的特殊情形除外);

  4、与农民工建立一年以下的非稳定劳动关系;

  5、非全日制用工;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结语

  每一种用工方式涉及的法律规定比较多,挂一漏万,无法一一详尽叙述,在此仅是对一些用工方式的基本特点进行介绍并作简要分析。每种用工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企业有必要熟悉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同用工方式的使用条件、法律风险,才能合理选择用工方式,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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